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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24 | 點閱數: 872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03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5026823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臨時人員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惟其進用仍應遵守其他法令規定,並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陸委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副本: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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