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03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502682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臨時人員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惟其進用仍應遵守其他法令規定,並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陸委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