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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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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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956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050095661_Attach01.pdf) |
主旨: | 函轉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24日府勞條字第1050277898號函辦理。 |
二、 | 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使受僱者之工作得與生活平衡發展,雇主優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之規定。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