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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2-13 | 點閱數: 286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韻文
電話:(03)3322101#7584
電子信箱:brofan1019@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 桃教幼字第105009516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於12月份代理該園(校)教保員之公假期間,其年度中曾於同一園(校)代理教保員職務,得否併計代理教保員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4283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復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8條定有幼兒園應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建立代理制度之相關規定。
三、 另依契約進用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四、 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於12月份代理該園(校)教保員之公假期間,其年度中曾於同一園(校)代理教保員職務,得否併計代理教保員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一節,因契約進用之代理教保員亦為本辦法第4條所規範對象,自得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比照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注意事項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得合併計算代理教保員任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

 

正本: 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本市各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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