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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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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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500089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50008936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書函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事、病假(含生理假)合計已逾規定請假日數者,是否應合併計算其曠職時數予以扣除俸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5年12月2日部銓二字第1054164645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3條第2項、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服務未滿整月者,除依規定日期給假等情形,俸給照常支給外,係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俸給;又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
三、 | 另依銓敘部68年7月31日68台楷典三字第24044號函及76年1月7日76台華典三字第71135號函規定,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尚無扣除俸(薪)給之規定;曠職未滿1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滿8小時為曠職1日,再予扣薪。 |
四、 | 綜上,以曠職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自不應支給俸給之性質相同,故二者應予合併計算,按日扣除俸給。又依前開銓敘部函釋之精神,曠職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合併計算後,係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達8小時,再予扣除俸給。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