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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2-19 | 點閱數: 75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吳若瑋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1454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5009891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1050098912_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新進教師前任職於私校托兒所及幼兒園期間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苗栗縣政府105年12月6日府人力字第1050241634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辦理。
二、 關於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新進教師職前服務年資得否採計分述如下:
(一) 任私立托兒所教保人員及私立幼兒園教保員之服務年資得否採計一節,上述人員於幼兒園改制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職稱轉換為幼兒園教保員,審酌各類型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條件,得依教育部79年7月27日台(79)人字第36184號函規定:「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年提敘一級支薪…」,私立托兒所保育員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如符合左列規定者,其服務年資得比照上述規定採敘:(一)任職之私立托兒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有案。(二)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三)任職私立托兒所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
(二) 曾任私立托兒所所長及該托兒所改制後之幼兒園園長服務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一節,依「托兒所設置辦法」規定,係教師及保育員,尚不包括所長職務,爰案內新進教師職前擔任托兒所所長之年資應依上開教育部89年3月23日台(89)人(一)字第89030086號函規定:「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上開規定所稱之教保人員,依「托兒所設置辦法」之規定,係指教師及保育員,尚不包括所長職務。又該師擔任幼兒園園長,審酌其提敘薪級條件,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得參照教育部87年12月1日台(87)人(一)字第87136765號函規定:「曾任公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得予比照辦理。」據上,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園長,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稚園園長年資,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三、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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