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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2-19 | 點閱數: 842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鈺勝
電話:(03)3322101#7331
電子信箱:1001578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30345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二 (1050303452_Attach01.pdf 1050303452_Attach02.docx 1050303452_Attach03.doc)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1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切結書參考範例1份。
二、 旨揭修正重點彙整如附件,請各機關依修正後之認定基準及作業方式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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