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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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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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3181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50318165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12月28日87局考字第029417號書函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旨揭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如經機關核實,得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茲因上開情形目前已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由公教員工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故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爰自105年12月20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