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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05 | 點閱數: 749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徐惠卿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2
電子信箱:1000684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5032590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50325904_Attach01.pdf 1050325904_Attach02.doc 1050325904_Attach03.doc)

 

主旨: 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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