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徐惠卿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2 電子信箱:10006847@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5032590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50325904_Attach01.pdf 1050325904_Attach02.doc 1050325904_Attach03.doc) |
主旨: | 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