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麗如 電話:03-3322101轉7420 電子信箱:10021742@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6000110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學堂獎勵申請 (1060001100_Attach01.doc) |
主旨: | 有關本市105年度「教育學堂講座」各校學生家長及學校人員獎勵申請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局105年度推動家庭教育設置教育學堂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本案獎勵方式如下: |
(一) | 學生家長獎勵部分: |
1、 | 各校家長參與教育學堂講座,於學習護照蓋章,105年度參與4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楷模」獎狀;104及105年度皆參與4場次(合計8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典範」獎狀。 |
2、 | 符合「學習典範」獎勵標準者,請勿重複列入「學習楷模」獎勵名單。 |
(二) | 學校人員獎勵部分:各校鼓勵學生家長參與105年度教育學堂講座,全年參與家長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20%以上者,核敘校長、相關業務承辦主任及承辦人員(共3人)嘉獎各1次。 |
三、 | 請各校協助公告或通知家長,將家長之教育學堂「學習護照」收回,確實審核是否達獎勵標準,並於105年1月20日前將紙本核章後寄送本局國小教育科(李新為先生收),電子檔請寄至andrew930215@gmail.com彙整。 |
四、 | 另有關105年度各場講座承辦學校敘獎,請依本局105年5月18日桃教小字第1050038599號函另案辦理。 |
五、 | 檢附本市105年度教育學堂獎勵申請表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私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市各國立高中職(不含市屬)、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