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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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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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600137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13728_Attach01.pdf 1060013728_Attach02.pdf) |
主旨: | 檢送修正「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6年1月16日公訓字第10621600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旨揭訓練計畫前經保訓會105年8月30日公訓字第1052161090號函訂定在案(本府105年9月5日府人力字第1050216137號函諒達),茲配合三等考試基礎訓練訓期調整為4週,爰修正旨揭訓練計畫及附件3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
三、 | 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7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2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茲配合基礎訓練訓期統一調整為4週,旨揭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於最近2年內倘具有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各項特種考試四等、五等考試基礎訓練成績及格之資格,即適用前揭規定,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填具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