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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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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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5031816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50318164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非因公赴離島地區之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從寬比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88局考字第016364號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
二、 | 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88局考字第016364號函規定,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
三、 | 前開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所定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之情形,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並未及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自105年12月20日起,旨述情形得從寬比照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