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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19 | 點閱數: 790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皓翔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763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32174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50321749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休畢之慰勞假(不限於14日以內之日數)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303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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