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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10 | 點閱數: 884

通      知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6年1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60011627號函辦理。

二、申請條件: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不含幼稚園、托兒所)學校正式學生。

三、補助標準:依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四、補助限制:

(一)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1,009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五、105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本(106)年2月24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請填寫申請表1份(高中職以上請檢附收費單據1份,如係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如係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小免附證明)。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七、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請於本校網頁公布欄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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