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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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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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6000952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060009521_Attach01.pdf 1060009521_Attach02.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60003991B號令廢止「教育部93年6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94年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267C號令及94年12月14日台人(一)字第0940151536C號令」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6年2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03991C號函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影本與相關附件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