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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14 | 點閱數: 89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李明儒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1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0968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1060009683_Attach01.pdf 1060009683_Attach02.odt)

 

主旨: 函轉有關教育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22515號書函等12則解釋函自106年2月7日起停止適用(部分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6年2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04715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與相關附件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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