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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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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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600010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1060001029_Attach01.doc 1060001029_Attach02.doc 1060001029_Attach03.pdf) |
主旨: |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6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書函辦理。 |
二、 | 有關旨揭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銓敘部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 |
三、 | 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