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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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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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0149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060014910_Attach01.docx) |
主旨: | 有關各機關學校績優臨時人員或約聘(僱)人員獎勵,得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券實施要點辦理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105年12月21日「市長與同仁有約座談會」市長指示事項辦理。 |
二、 | 依行政院104年2月4日函規定略以,縣市政府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得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在5,000元以下之額度辦理,並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本府為激勵同仁工作熱忱及提升服務品質,業於105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禮品禮券實施要點),統一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禮品禮券獎勵案件之基準、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方式。 |
三、 | 依禮品禮券實施要點第2點及第12點規定略以,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聘任、聘用、僱用、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職員,至教育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測量助理、清潔隊隊員及臨時人員則為比照適用對象,上開人員如有符合該要點第4點所定獎勵事由者,得依規定核發禮品禮券,以茲獎勵,另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四、 | 檢附禮品禮券實施要點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