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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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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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01292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12926_Attach01.PDF) |
主旨: | 各機關公務人員如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特殊事由,得報經本府核准後放寬專案加班補休期限於1年內補休完畢,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各機關公務人員已放寬延長至1年內應休畢之專案加班補休時數,如未能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再申請延長或改請領加班費;各機關應控管上開人員之補休情形,適時提醒於期限內妥適安排補休。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