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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21 | 點閱數: 91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李明儒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1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1275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1060012756_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提敘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6年2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74135號函辦理。
二、 旨揭函文重點如下:
(一)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所稱按年採計提敘,是否按辦理考績(成)年度予以採計提敘等疑義,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需符合年終考績列乙等或70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是以,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試用期滿並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考績列乙等或70分以上,當年度等級相當之試用期間年資,於嗣後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得依規定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 至有關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有案公務人員,應依待遇條例第8條規定起敘,並依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教育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22515號書函有關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之規定,教育部業以106年2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04715號函停止適用。
三、 檢附來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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