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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22 | 點閱數: 831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皓翔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763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6002429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024295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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