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6001417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五 (1060014175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同意採計為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2130A號函辦理。 |
二、 | 查大學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
三、 | 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第4項)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
四、 | 基於教育部部歷年同意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併計休假,係以「專任全職且按月支薪」為前提,並考量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係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並按月支薪,爰同意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
五、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