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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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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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04767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47676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技監辦公室、顧問辦公室、參議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