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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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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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0437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43744_Attach01.PDF 1060043744_Attach02.DOCX 1060043744_Attach03.DOCX)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休假改進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
(二) |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交通費用業別,包括交通運輸業及加油站,交通運輸業納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加油站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
三、 | 另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不追溯生效。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