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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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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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6000149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01491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退四字第106419809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略以,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次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6項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亦應同時停止辦理。 |
三、 | 前開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退休人員係按月支領薪酬,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覈實認定;如係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則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 |
四、 | 另有關銓敘部105年8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54135823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