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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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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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6001685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檢送本市106年度「優質代理教師」及「杏壇新星獎」實施計畫各1份,各校辦理遴選推薦相關作業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106年度「優質代理教師」及「杏壇新星獎」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優質代理教師」: |
(一) | 參加對象與資格: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 |
(二) | 資格:以本市自行甄選或學校自聘之代理教師(需經市府敘薪,且在該校連續服務滿10個月以上,視同1年)。 |
(三) | 年資:在本市國民中小學,服務累計滿3年(計至106年7月31日)以上之優秀代理教師(資格及年資部分請各校人事業務辦理人員逕行審核)。 |
(四) | 其他: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且未受任何行政處分。 |
(五) | 推薦方式:本案授權由各校自行審查推薦,依據本市優質代理教師評選計畫,由各校校長召集單位主管、教師暨家長代表組成審查推薦小組5至7人,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六) | 推薦名額:各校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5名(含)以內者,得推薦1名;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6名(含)以上者,得推薦2名(各校需送符合資格代理教師名冊以為佐證)。 |
(七) |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6年5月5日前寄(送)達,逾期不受理。 |
(八) | 獎勵方式:凡經各校推薦之「優質代理教師」經本局備查後,頒發獎狀1幀鼓勵。 |
(九) | 送件方式:請各校將相關表件,寄至公埔國小教務處(地址:33860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2段448號)。 |
三、 | 「杏壇新星獎」: |
(一) | 基本條件: |
1、 | 年資:實際從事教學且累積服務年資5年內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正式教師 (101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 |
2、 | 在本市至少需服務滿2年之正式教師。 |
3、 | 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理行政業務有特殊表現者;考績每年皆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4條1款者。 |
4、 | 106學年度仍在本市服務者。 |
5、 | 凡曾複選通過獲頒本市「杏壇新星獎」獎座者,不得再參加本評選。 |
6、 | 教師申請當年度介聘他縣市者,學校仍可推薦,但若確認已調離本市者,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 |
(二) | 消極條件:詳如實施計畫,具有相關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
(三) |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6年5月5日止,寄(送)達公埔國小教務處(以郵戳為憑)。 |
(四) | 送件方式:請各校將評選訪視推薦書、具體特殊優良事蹟相符之佐證資料(不含代理期間並請自行影印附上),寄至公埔國小教務處,如未入選而需退件者,請自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辦理退件作業。 |
四、 | 本案實施計畫請逕至本局終身學習科網站(http://163.30.76.50/web_05.php)/檔案下載區查詢下載。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各市立國中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