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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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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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165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1651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所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指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各該任免權責機關或當事人服務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同意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6年2月20日部銓一字第1064196355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