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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17 | 點閱數: 113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侯姿杏
電話:03-3310590
電子信箱:06108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1958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060019588_Attach01.PDF 1060019588_Attach02.PDF 1060019588_Attach03.ODT 1060019588_Attach04.ODT 1060019588_Attach05.PDF)

 

主旨: 有關「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60019898B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19898C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2點:新增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分別提供領受人有無失蹤或死亡情形。
(二) 第3點:為給予提供查驗資料機關充足之作業時間,爰修正第3款有關發放機關每月(每月二十四日前)上網連結退撫整合平臺核對領受人資料之時間。
(三) 第5點:新增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證明書,供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受人辦理驗證事宜,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 另除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查證死亡通報項目)之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完備後另行公告於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外,其餘規定自105年12月22日生效。
四、 檢附來函影本、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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