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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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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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158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1583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進用聘用人員代理職務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6年3月3日部銓五字第10641989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