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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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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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159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060015989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應邀擔任出版社編寫委員疑義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17751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本局人事室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