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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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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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6000163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01634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前開106年3月7日書函重點如下: |
(一) | 依人事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釋規定,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
(二) | 有關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上開函釋所稱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