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政隆 電話:03-3322101轉7354 電子信箱:1001792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0675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67571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均不再援用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6004103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旨揭函釋因與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為止」未合,故均不再援用。另依上開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仍應予追繳。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