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簡豐鈴 電話:(03)3322101*7574 電子信箱:10018526@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6002259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060022590_Attach01.docx) |
主旨: | 檢送「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1份,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6年3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2632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進用,未辦理銓敘審查之公立學校舊制職員擔任之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按行政院82年8月4日台82人政肆字第30302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原有規定數額支給。 |
三、 | 行政院88年3月15日台88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與行政院98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119422號函核定之「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自106年4月1日停止適用。 |
四、 |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含教授休假研究及出國講學研究),其主管職務加給仍請依本部99年7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25250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終學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設施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資教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校安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特教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體健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小教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幼教科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秘書室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會計室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督學室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政風室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中教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