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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06 | 點閱數: 831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鄧佳明
電話:03-3322101#7322
電子信箱:1000507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 桃人力字第106000199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001990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以年度契約定期進用之約僱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600407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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