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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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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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199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1990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以年度契約定期進用之約僱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600407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