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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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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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06116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61169_Attach01.pdf)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者,自106年起不得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略以,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府政策或補政府行政之不足,且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可依法請領差旅費,為避免浪費公帑並撙節開支,自106年起,各機關人員兼任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者,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