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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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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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2098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060020985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項教師申請介聘,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疑義之教育部函釋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人事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