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黃彥翔 電話:(03)3322101~733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0049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6000222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02225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二、 | 依旨揭令釋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5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不予追究。 |
三、 | 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懲處案件,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