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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9 | 點閱數: 763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黃彥翔
電話:(03)3322101~7333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0049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6000222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002225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二、 依旨揭令釋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5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不予追究。
三、 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懲處案件,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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