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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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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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254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2549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該部民國87年9月11日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自105年7月7日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6年4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642143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