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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0 | 點閱數: 93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李明儒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1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2917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1060029176_Attach01.pdf 1060029176_Attach02.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6年4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905967C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與相關附件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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