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3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5 | 點閱數: 826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鄭相玫
電話:03-3322101#7333
電子信箱:1004429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6009246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092467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又保訓會前以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