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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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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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09246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92467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又保訓會前以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