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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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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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2982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彰化縣106學年度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限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106年4月18日府教特字第1060130720號函辦理。 |
二、 | 如有意介聘至該縣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者,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