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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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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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3280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屏東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限制,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屏東縣政府106年4月26日屏府教學字第10613550300號函辦理。 |
二、 | 貴校教師如有意介聘至該縣擔任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宜審慎選填志願。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