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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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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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312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060031277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臺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4月2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60415856號函辦理。 |
二、 | 該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參閱「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如附件。 |
三、 | 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國中及國小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
四、 | 另介聘至該市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於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教師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者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