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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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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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3169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4月24日府教特字第1060050832號函辦理。 |
二、 | 自106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