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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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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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285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002859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各機關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6年4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因應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改採未占缺訓練方式實施,有關前揭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為「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機關以擬任職務派代任用者,如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考試及格之次日;未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實際到職日」。另有關銓敘部歷次函釋與前開函不符部分,自106年4月26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桃園市立中壢幼兒園、桃園市立大溪幼兒園、桃園市立楊梅幼兒園、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桃園市立大園幼兒園、桃園市立龜山幼兒園、桃園市立八德幼兒園、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桃園市立平鎮幼兒園、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