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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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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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600974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97465_Attach01.pdf 1060097465_Attach02.pdf 1060097465_Attach03.pdf 1060097465_Attach04.pdf 1060097465_Attach05.pdf 1060097465_Attach06.pdf)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成績評量要點」,業經該會於106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4月21日公評字第10622602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