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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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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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小字第10600871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060087186_Attach01.pdf) |
主旨: | 本府105年11月10日府教小字第1050259186號函訂定之「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自106年4月5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大竹國中附設幼兒園、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復興區公所 |
副本: | 本府法務局 (含附件)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小教科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