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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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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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365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及「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勘誤說明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嘉義縣政府106年5月8日府教發字第1060089205號函暨本局106年5月8日桃教中字第1060034883號函續辦。 |
二、 | 依據嘉義縣政府前次勘誤說明:「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第11頁左方建議修正條文欄位,第9點第4項第2款第4目: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投保農保證明。此處及更正為「或」,俾與申請表備註第3點第4項符合,先予敘明。 |
三、 | 惟嘉義縣政府本次來函再次勘誤,「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右方備註第3點下第4項修正為: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投保農保證明,爰請依本次勘誤說明為準。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