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3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5-16 | 點閱數: 68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侯姿杏
電話:03-3310590
電子信箱:06108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3698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060036984_Attach01.PDF 1060036984_Attach02.PDF)

 

主旨: 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教育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並經本局以106年4月11日桃教人字第1060026326號函轉知貴校(園)在案。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會計室、本局秘書室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