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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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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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10579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105794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傳喚出庭,得經機關長官核准給予公假,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5月1日部法二字第106421826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