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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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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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601409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140944_Attach01.PDF 1060140944_Attach02.PDF 1060140944_Attach03.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6月14日公訓字第106000834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6年6月6日會銜修正發布(本府前於106年6月8日以府人力字第1060133043號函諒達),該辦法生效日期為同年月8日。 |
三、 | 茲因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考試錄取人員刻正陸續調訓中,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因應旨揭訓練辦法修正之適用原則。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